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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校舍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相关规定

2019-01-16 16:11:00 浏览次数:1236 次 发布:中政建研

  宿迁校舍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相关规定,众所周知,在房屋抗震鉴定中对抗震设防烈度6~8度地区,经宿迁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砌体结构、框架结构中小学校舍(包括教学用房、学生宿舍及食堂等房屋,不包括办公用房)的抗震加固,并以加固砌体结构教学楼为主。

   宿迁校舍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相关规定

  抗震设防分类

  按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》的规定,中小学的教学用房、学生宿舍和食堂,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(乙类)。

  抗震验算时,应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。

 

  宿迁现有校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,按下列规定选择后续使用年限:

  1)在20世纪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校舍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;在20世纪80年代建造的现有校舍,宜采用40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
  2)在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现有校舍,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。

  3)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校舍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。

  4)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校舍简称A类校舍;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校舍简称B类;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校舍简称C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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